关于印发《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4.14 浏览次数:5392次 |
赣建安〔2014〕5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安监站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印发 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的
安全管理制度
一、落实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市、县(区)在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为施工现场监管的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机构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的责任单位。
二、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制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法人为具体责任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具体责任人。
(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制。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工程部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
三、落实参建各方主体领导带班作业制度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高大模板体系施工全过程中(从支架搭设、检查验收、混凝土浇筑)必须亲自带班作业,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全过程中必须亲自带班旁站监理,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三)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在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全过程中必须亲自带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四、落实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识别登记和公示制度
(一)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召开危险性较大工程识别登记会议。监督机构的监督小组成员、建设单位的工程部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共同分析解读施工图纸文书,对本工程所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识别登记,列出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项目清单。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是参建各方主体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的重点。
(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重大危险源,在施工中易发生坍塌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方式如下: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有: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具体部位、可能造成哪些危害、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2、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管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将具体技术参数和各个环节的监管情况录入“江西建设监督网”。
五、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和论证制度
(一)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审批,编制、审核、审批的具体要求按《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执行。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签字。
(三)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议,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审查意见给施工单位,指出《施工方案》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改进建议措施等。
(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审查意见,对原《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施工方案》应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存档。
六、落实《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负责《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应召开技术交底会议,面向参加支撑体系搭设的所有架子工、模板工进行集体交底。技术交底的依据是《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技术交底应具有全面性、针对性。技术交底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存入档案。
(二)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撑体系的基础施工要求,钢管、扣件、顶托等材料的质量要求,立杆垫木和底座施工要求,立杆纵、横距及立杆垂直度施工要求,扫地纵、横杆施工要求,步距及纵、横水平拉杆施工要求,纵向、横向、水平向剪刀撑施工要求,顶托螺杆伸出长度施工要求,与四周结构柱、梁、剪力墙拉结附着施工要求,等等。
(三)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工程部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并签字确认。
七、落实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负责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的依据是《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检查验收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中,做到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施工下道工序,检查验收情况应记录列表,存入档案。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撑体系的基础施工验收,钢管、扣件、顶托等材料的质量验收,立杆垫木和底座的施工验收,立杆纵、横距及立杆垂直度的施工验收,扫地纵、横杆的施工验收,步距及纵、横水平杆的施工验收,纵向、横向、水平向剪刀撑的施工验收,顶托螺杆伸出长度的施工验收,与四周结构柱、梁、剪力墙拉结附着的施工验收,等等。
(三)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工程部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施工单位检查验收进行旁站监理,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
(四)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抽查验收记录并与实物进行对照检查,发现不符合《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在支撑体系搭设完成之后混凝土浇筑之前,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带领监督人员对支撑体系作最后一次彻底的检查;未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作最后彻底检查验收的,施工单位不得浇混凝土。
八、落实混凝土浇筑的批准和监测制度
(一)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工程部负责人应召集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作一次彻底大检查。确认符合《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共同向作业班组签署混凝土浇筑批准令,作业班组方可浇筑混凝土。
(二)严禁柱、梁、板的混凝土同时浇筑,应先浇筑柱混凝土,在柱混凝土达到强度后再浇筑梁、板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顺序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确保支撑体系受力均匀,避免引起支撑体系失稳倾斜。
(三)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做好支撑体系和模板的沉降监测,并设立沉降预警值。发现有松动、变形等异常情况时,必须迅速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做好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经专家分析研究,制定加固方案并消除安全隐患后才可批准复工。
(四)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将作业面人员严格控制在8人以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并设专人值班,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支撑体系内。 |
上一篇:南昌红谷滩将启动地下商业开发 丰和大道12.8亩地下空间月底开拍
下一篇:关于成立局工程巡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